红网涟源市分站8月9日讯(通讯员 肖赛) 8月8日,涟源城管成功处置一起因在小区内擅自养鸡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上访案件。
涟源蓝天豪苑小区八栋居民李某在自家车库养鸡,由于车库紧挨楼道,养鸡产生的气味难闻,车库内堆放大量垃圾杂物,卫生极差,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严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邻居在和李某多次协商未果后向省第五环保督察组电话投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于8月7日下午3时将此案交市城管局牵头办理。
8月7日下午4时,城管执法人员来到事发小区,尽管离八栋楼还有一段距离,但也一眼看到了养鸡的车库,走近一看,车库内堆放大量垃圾,臭味难闻。小区内居民看到城管执法人员来处理小区内养鸡事件,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养鸡人的基本信息,根据他们提供的信息,执法人员很快找到了养鸡人李某,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下,李某答应立即整改,整个执法过程十分顺利。
在执法过程中,居民向执法人员反映,在本小区内还有多户在车库内养鸡的现象,由此引发较大矛盾冲突,邻居之间甚至大打出手,希望城管部门能一并查处。得知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打电话向石马山镇整建办通报情况,请求他们派人协助调查。几分钟后,石马山镇双河社区支书立即赶到现场,同时叫来了对小区情况非常熟悉的原小区物业负责人协助调查。经调查,小区内共计有6户居民在车库养鸡,最多的养了20多只,因有两户未在家,城管部门对其余4户现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未在家的两户由双江社区支书负责告知其本人。
8月8日,6户居民主动处理了自家饲养的鸡,蓝天豪苑小区车库养鸡现象基本整改到位。
市城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 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来源:涟源新闻网
作者:肖赛
编辑: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