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DR-2025-00001
涟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划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涟政通〔2025〕1 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划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涟源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一)特别禁燃区:蓝田街道、石马山街道、六亩塘街道全域;湖泉镇的石门新村、古泉村、拖坪村、湖泉社区、大水村、石狗村、中石村、川门村全范围;三甲乡的玉峰社区、三甲村全范围;渡头塘镇的涟溪村全范围;斗笠山镇的金铃村全范围。
(二)一般禁燃区:三甲乡、湖泉镇除其特别禁燃区外的全范围;龙塘镇的群力村、长冲村、水竹村和富红村全范围。
二、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以下简称“禁燃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敬老院等人员聚集地区;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 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湄江风景名胜区、包围山林场等重点防火区;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三、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区域,倡导村(居)民通过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等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
四、特别禁燃区和禁燃点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般禁燃区除经依法许可的重大庆典活动和农历除夕至初一及婚丧嫁娶等民俗活动允许限量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涟源城区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方可实施。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依法查处:
(一)在禁燃区、禁燃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积极劝导、制止或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涟源市人民政府
2025 年1 月22 日
来源:涟源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吴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