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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来源:涟源新闻网 编辑:曾灿芳 2021-02-25 1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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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涟政通(2020]16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我市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林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的森林和森林公园、国有林场旅游景点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国庆、元旦春节、清明和高温高火险天气为森林防火特护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格管控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地);禁止在林区边缘及林区内烧田埂、土坑、稻草、秸杆、火土灰和放“孔明灯”;禁止在林区内吸烟、野炊、点火照明;禁止在林区内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禁止在林区内点蜡烛、点香、烧纸钱、燃放烟花鞭炮;禁止在林区内使用火铁狩猎。未经批准,严禁炼山整地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有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林业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作业,并按要求提前做好防火措施。

四、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备。

五、各乡镇街道、娄底高新区及其社会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各乡镇”)、市直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信息及时传达。

六、各乡镇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等宣传教育,加强对智力障碍及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的监管,对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乡镇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通知的单位、人员应迅速赶赴指定地点,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灭火后,当地乡镇要留足够人员清理看守火场,防止二次复燃。

八、凡违反本通告的,由林业部门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故意妨害森林防火管理秩序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报警电话:4111766、12119

特此通告。

               涟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来源:涟源新闻网

编辑:曾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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