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涟源站5月17日讯(通讯员 彭建阳)5月10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拒不执行停止排污决定的养猪场业主邓某行政拘留10天。
2015年8月21日,市环保局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水洞底镇邓某的养猪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沼液收集池未进行防渗处理,沼液经渗漏排入下方水塘; 9月11日,市环保局向该养猪场送达了《涟源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10月8日复查时发现业主邓某用水泵将沼液抽排入下方水塘,拒不执行停排决定。鉴于当事人漠视法律,置污染环境于不顾,今年1月27日,市环保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涟源新闻网
作者:彭建阳
编辑:石成